3月6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通过电话方式调解3起金融纠纷案,做到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同步开展,保障企业发展。
2017年12月8日、15日,被告胡某、尹某分别向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500000、197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4.35417‰, 2019年12月14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全额还款,2020年1月8日向屏山法院起诉要求归还上述未还款项。
考虑案件诉讼中疫情防控不便于开庭,民庭法官分别电话作双方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尹某于2021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偿分别还原告屏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499,967.21元、196,000元及利息。
同日,电话调解另一起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70000元。
调解结案后,法官当日制作调解书并分别单独送达当事人。(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