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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022年首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审结4人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犍为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20 15:58:31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信息网络犯罪也随之而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近日,犍为县法院审结了2022年首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判决陈某子等4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四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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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信息:陈某子,男,1986年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子明知他人收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售给他人。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陈某子的该银行账号进账流水达1,438,081元。2021年3月31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分别向王某某、刘某某、冉某某等7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并将从7名被害人诈骗所得中的504,102元通过陈某子的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陈某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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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被告人信息:金某成,男,2000年出生,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余某淼,男,1971年出生,犍为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金某成明知他人收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持有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以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电信网络犯罪集团。2020年5月30日,该银行卡为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7.34万元,已查明被害人厉某某被骗后转入的金额为1.5万元。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金某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集团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并负责验收,共获利15,000元,含验收余某淼银行卡的50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余某淼明知他人收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在刘某磊(另案处理)介绍下以1,000元的价格通过金某成出售给电信网络犯罪集团。2020年8月15日,该银行卡为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162万余元,已查明被害人朱某某、钟某某等人被骗后转入的金额为321,193元。金某成获利500元,因刘某磊被公安机关抓获,余某淼尚未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成、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余某淼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金某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成退缴的违法所得16,100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余某淼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金某成退缴的违法所得16,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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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被告人信息:罗某昆,男,1990年出生,犍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罗某昆通过他人介绍下载了一个叫“乐付宝”的APP。罗某昆明知他人利用该APP实施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10余张银行卡绑定在“乐付宝”APP平台,以“跑分”的方式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以“跑分”资金的0.45%收取佣金。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罗某昆的11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合计5,692,577元,获取佣金25,616元。期间,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向被害人邓某某、龚某某、刘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并将从被害人诈骗所得中的32,000元通过罗某昆的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2021年3月4日,罗某昆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昆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昆经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获取的佣金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罗某昆获取的佣金25,616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

银行卡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有人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

一旦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罪名,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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