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一起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互为原被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在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断调解撮合下双方当事人同意两案合并处理,执行到位155余万元,圆满执结两起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建设纠纷案。
2018年12月份,某国企与宜宾某民企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宜宾某民企因建设工程问题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某国企要求整改,然而宜宾某民企未按要求整改,导致某国企产生各项经济损失。某国企将宜宾某民企诉至屏山法院。经屏山法院判决宜宾某民企承担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2021年,某国企因被告迟迟未赔偿经济损失向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月,作为被执行人的宜宾某民企也向屏山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某国企的申请,告知执行干警之前与某国企签订的建设合同,他们还没有支付自己公司的建设费166万元。鉴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涉及国有与民营企业纠纷,且互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执行干警深思熟虑组织双方调解撮合,并提出两案合并执行的意见办法,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两案合并处理。最终,两起案件一次性执行到位标的155余万元,成功执结两起涉及国有与民营企业建设纠纷案件。
近年来,屏山法院加强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尊重企业经营自由、强化平等交易、维护诚实信用、化解国、民企业矛盾纠纷,推动营商环境持续发展,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黄相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