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明代石佛像案,4名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叶某全、陈某元在筠连县一山洞内发现一尊石佛像,被告人叶某全欲将该石佛像占为己有,遂与被告人陈某元、周某林、黄某云商议,决定以雇请搬运人员提供搬运服务的方式搬运该石佛像。同年5月20日,叶某均等5名搬运人员(均另处)带上被告人周某林提供的锄头、二锤、木棒等工具,与被告人叶某全、陈某元、周某林前往上述石佛像所在的山洞,将石佛像拆解后搬至被告人黄某云房屋内,途中,石佛像在搬运时被损坏。后经群众举报而案发。经鉴定,上述被盗石佛像时代为明代,级别为三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三级文物,被告人陈某元、周某林、黄某云明知叶某全实施盗窃仍为其提供帮助,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立功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判处叶某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分别判处陈某元、周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黄某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