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被执行人周某某租赁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的挖机到叙永县两河镇乐郎坝茶叶沟井场施工,经双方结算,被执行人周某某差欠申请执行人赖某某12万元挖机租赁费,被执行人周某某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赖某某9万元挖机租赁费,尚欠申请执行人赖某某3万元挖机租赁费未付。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租赁费,2021年1月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周某某定于2021年2月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赖某某挖机租赁费30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仍未支付租赁费,2021年4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首次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仅通过网络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341.12元,并依法冻结扣划,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本结案。
2022年1月7日上午,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现已回家过年,请法院及时办理案件。执行法官一行立即驱车来到被执行人老家白腊苗族乡新店村,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听到要拘留,就慌了,他连忙向法官承认错误,“我马上通过微信转账给申请人,我不想在看守所过年,希望法官不要拘留我!”申请人收到全部剩余租赁费后,开心极了,下午就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何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