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舌尖上的安全 我们为您守护

来源:康定法院 作者:巴拉 发布时间:2021-12-30 22:52:43

QQ图片20211230225334.png

为降低经营成本,火锅店老板授意员工从食用后的火锅中提取回收油,再次添加到火锅锅底中进行销售。1229日,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康定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代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代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缓刑16个月至2年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9000元,且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代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赔偿金546720元。

QQ图片20211230225357.png

经审理查明,2015522日,被告人代某注册成立康定市牛真香老火锅店,经营场所为康定市新城榆磨路天主教二号楼。该店经营期间,为降低经营成本,经营者代某授意厨师张某某,大厅员工高某某、代某,将客人食用后剩下的火锅油进行回收、过滤、熬制成火锅底油添加至火锅内继续供消费者食用。2021729日,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装有废弃油脂29.54公斤,加工熬制后的油脂48.6公斤。202161日至729日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并销售牛油红锅锅底543锅,鸳鸯锅底522锅,金额达人民币54672元。

QQ图片20211230225416.png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代某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供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依法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并做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参与庭审旁听的康定市火锅从业人员纷纷表示本次庭审给自己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既是餐饮企业的道德良心底线也是生命线,是不容许任何人践踏的,投机取巧只会害人害己,毁掉店铺的未来。本次庭审我院共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市场监察管理局执法人员、餐饮从业者代表(火锅类)及消费者代表共计3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帮助企业、群众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大力营造安全、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康定法院巴拉)


责任编辑:刘华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