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翠屏区法院审理宣判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甯立 彭屏 发布时间:2021-12-30 10:25:37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被告人阙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是翠屏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6日晚,被告人阙某某酒后因工资问题与他人在宜宾市翠屏区前进路114号的出租房发生争吵,随后将煤气罐、电风扇等物,从该栋楼的第四层抛掷至楼下,将他人的车辆砸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居民生活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翠屏区法院依法审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后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甯立 彭屏)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