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被告人阙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是翠屏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6日晚,被告人阙某某酒后因工资问题与他人在宜宾市翠屏区前进路114号的出租房发生争吵,随后将煤气罐、电风扇等物,从该栋楼的第四层抛掷至楼下,将他人的车辆砸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居民生活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翠屏区法院依法审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后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甯立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