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马某某袭击司法警察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到富顺县法院第五审判庭参与一起民事案件审理。庭审开庭前,当庭的书记员、法警均依法告知马某某庭审中不能自行录音录像,因为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在互联网上实时公开。马某某坚持要自己录音录像,后主审法官赖小虎上前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多次上前告知、劝解均无效。
随后主审法官告知马某某即将开庭,并再次告诫其不能录音录像以及私自录音录像的后果,马某某仍拿出手机录像,法警督促其删除录像,其拒不配合。主审法官遂安排法警收扣马某某的手机,在法警控制过程中,马某某用脚踢了辅警潘志强和谢其茂的腿部,用牙齿咬伤法警廖川的左手臂,致被咬位置红肿,挣脱后抓起审判席上的麦克风欲砸向法警并用言语挑衅,经劝说放下麦克风。后马某某报警称自己在法院被法警殴打,被赶到的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富顺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在审判庭里未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法院可以暂扣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群众可以进入法院参加旁听,或者用手机进入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庭审直播。”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77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袭警行为单独列罪。”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刘 宏 谢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