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电话卡(简称“两卡”)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每年因遭受电信诈骗而导致的悲剧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非法买卖“两卡”不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根源,也大量滋生恐怖、毒品、跨境赌博、经济犯罪等各类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近日,仁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该起案件中涉及到的23个被告人,收购他人银行卡后卖给他人,或者将自己的银行卡予以出售,其中多张银行卡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涉及用于电信诈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被判处四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骆军、余琴、杨家威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整套个人银行卡卖给被告人刘梦林(已死亡)。刘梦林将购买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贩卖给网名为“芒果先生”、“一串红色数字的人”、“飞龙在天”、“大红鹰”、“恍惚”(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其中一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网银U盾、银行预留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或截图等。
2019年10月左右至2020年3月,被告人蒋成、杨凯等人以出卖为目的,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将对公账户等整套资料卖给被告人王成和尹新(已判)、杨家威。尹新、王成购进29家公司资料,其中25家公司有对公账户,二人将购买的整套对公账户售卖,违法所得共计4万余元。杨家威将购买的对公账户以每套5500元至6500元左右的价格售卖60余套,违法所得311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军等3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洪贵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家威等18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网络洗钱、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为其犯罪提供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四件套”(包括银行卡、身份信息、U盾、网银)、“八件套”(包括对公银行卡、对公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等)帮助对方进行支付结算,行为人既泄露了个人信息,又影响了个人征信,甚至可能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受到刑事处罚,损人害己,一定要坚决杜绝!
具体谨记以下四点:
第一,不出借、出租、贩卖银行卡四件套、支付宝、微信账号等;第二,不代替他人持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虚假身份证去银行取钱;第三,不点击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发送的刷单及网贷链接;第四,不仿冒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生成非法链接等。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万晓梅 彭冬梅 莫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