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每年4000元,直至死亡?狗咬人之殇

来源:四川泸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言超 温苗 发布时间:2021-12-27 15:47:44

你有没有遭遇这样的苦恼? 犬吠扰民、狗狗随地大小便、放风的“无绳狗”更是让人心惊胆颤……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执行人员到被告家中开展执行调解工作.jpg

2019年1月的一天,泸县就发生了一起“疯狗咬人”事件。田某某如往常一样,路过邻居龙某家的柴棚,去自家的柴棚抱柴,突然被拴在龙某柴棚的中华田园犬撕咬,导致田某某脸部大面积撕伤、面目全非、血肉模糊。经治疗,田某某回家休息疗养,但仍需要家人护理,经司法鉴定损伤构成二级伤残。但当时被告龙某因无力偿还法院依法判决的40余万元赔偿金,便和妻子偷偷外出打工。原告田某某虽向法院申请了执行,但法院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都未找到被告,他们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杳无音讯。

时隔三年,被告夫妻二人因母亲去世,偷偷回到了家,为母亲料理后事。执行法官接到消息后,立即赶到被告家开展案件执行。但这三年,被告因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和使用身份证,不能进厂打工,于是龙某只能靠跑摩的为生,妻子陈某虽在厂里上班,但因是失信人员,工资很低,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开支,夫妻二人面对高额赔偿金仍无能为力。

一边是年事已高的原告所受之伤的确严重,一边是被告的确无力赔偿。执行法官面对两难局面,决定巧化这起矛盾。法官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都知根知底出发,向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耐心做工作。原告亲属也清楚二被告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金。在执行人员耐心、温情的释法说理下,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每年支付4000元,直至原告田某某死亡之日止;同时解除对二被告的限高、失信措施,便于二人挣钱偿还赔偿金。

 “酒麒麟”普法小贴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狗咬人之殇,真是伤不起!在此,“酒麒麟”法官提醒,饲养犬类动物需拴好铁链,为饲养犬进行疫苗免疫,拴养动物远离行人过道,要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四川泸县人民法院  陈言超  温苗)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