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泸县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对陈某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21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泸县某酒店吃晚饭期间饮酒,饭后驾驶小型轿车,搭乘一同走亲戚的郭某某从酒店往玉龙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泸县泸泉路“云龙山酒庄”路段处,与路边路灯杆相撞,造成该车及路灯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我想报保险公司,但是我是喝了酒的,害怕保险公司不赔……”。于是,陈某随即电话联系宋某某到事故现场“顶包”。
宋某某到达现场后,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报警。民警查看现场监控,发现肇事者并非宋某某,随即将在案发现场附近的陈某抓获。经鉴定,陈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
顶包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事后对损坏的路灯进行了修复。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作了深刻忏悔,法官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