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刑事案件,五被告人分别以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千元。
【基本案情】2020年6月底,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五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务工。同年7月至8月,五被告人又陆陆续续从缅甸偷渡回云南省,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并处以19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因五被告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五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事实。
根据《刑法》第32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上述五人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当对五人处以刑罚。鉴于五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东坡区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后在境外实施了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三次以上偷越国(边)境的、同境外组织、人员勾结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法官有话说】近年来,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实施赌博相关或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偷越国(边)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跨境实施了其他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在此,法官也提醒,无论境外“诱惑”、“收获”有多大,但偷越国(边)境的法律制裁永远不会小。
(张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