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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两被执行人领刑受罚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耿向波 莫秀娟 发布时间:2021-12-16 14:56:41

12月15日上午,仁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9名被执行人到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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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仁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55万元及利息。在判决后但判决书尚未生效前,刘某、彭某为防止自己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被查封,遂于2018年10月30日将该房产假过户给周某。因以周某的名义贷款未果,刘某操作将该房产过户给周某的儿子、儿媳,后以周某儿媳的名义向他人借款30万元,用以归还该套房产的银行贷款。

2019年9月11日,刘某、彭某将该房屋售卖,在除去支付银行贷款后,将余款22万元交给儿子购买房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20年11月23日,仁寿法院将刘某、彭某一商业用房作价10.23万元抵偿给李某,用于偿还部分债务。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彭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履行了2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在法院判决应当偿还他人债务后,为逃避执行,将财产转让出售,除去银行贷款后,将剩余的22万元用于为其儿子购房,系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到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彭某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前,履行了部分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和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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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法官对现场旁听的被执行人进行了警示教育,执行法官分别对各被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诫其要以此案为戒,敦促其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耿向波 莫秀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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