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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亮剑”!仁寿县法院集中约谈29人,拘留5人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芸湘 莫秀娟 发布时间:2021-12-16 14:51:24

12月15日,仁寿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暨“执行亮剑”活动,依法传唤29名被执行人到院进行集中约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等共同参与、见证集中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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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约谈前,仁寿法院组织被执行人集中旁听了一起拒执罪案件庭审,旨在通过庭审的执行案例典型,警醒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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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会上,该院执行局杜同金副局长结合目前强制执行工作的总体形势、相关法律规定详尽告诫到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其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的,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正告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以履行,藐视法律,抗拒执行、逃避执行、消极执行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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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董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与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被执行人邱某自2020年起拖欠三位申请人工资至今未支付,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被执行人现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金额22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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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曾某某、杨某某、廖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13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送达被执行人王某后,王某拒不履行。经承办法官现场执行,并采取搜查措施,查明王某2020年银行流水高达220余万元,2021年银行流水也高达200余万元,庚即给予王某罚款5万元处罚,并呈报院长审批后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下一步,拟将该案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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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高某、吴某某与仁寿某某家电经营部、张某某、姜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两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某、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因查封物品具有商品属性,法院庚即对被告经营部相应价值的家电物品采取了活查封措施,即准许其销售家电,但销售款必须限期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月初,该院发现该被执行人销售该查封财产后未履行将所得款项汇入法院账户的义务,庚即对张某某、姜某某进行了传唤,并将上述两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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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执行活动当日,仁寿法院执行完毕6件,达成和解分期履行15件,和解分期履行147万元,现场执行到位案款65.9万元,现场查封财产1处,对3名被执行人罚款5.07万元,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5名被执行人,经层报院长审批后,采取了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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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仁寿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力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有效提升执行工作效能,及时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守公平正义底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仁寿、法治仁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李芸湘 莫秀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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