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有那么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该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实践中,该类案件包括交通事故纠纷、工伤劳动争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人身损害类涉民生案件。
面对此类“执行不能”案件,筠连县法院积极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实地走访了解当事人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审判执行职能,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明确救助对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通过司法救助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真正做到帮扶困难群众,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周某贵自2009年起到筠连县某煤业公司工作,于2017年被认定为工伤,经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筠连县某煤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贵伤残补助金88205元,并按月支付周某贵伤残津贴3068元。后因该煤业公司技改停产,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周某贵不能从事体力劳动,需长期在医院治疗,家庭经济情况困难,无固定收入来源。筠连县法院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向周某贵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周某贵接过司法救助金,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连声表示感谢。
2021年,筠连县法院通过多种渠道救助50人,救助金额共计163404元,有效解决困难当事人生活难题,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叶晋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