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执行人李某金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华系同胞兄弟。2016年8月26日中午,被执行人李某金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华对叙永县马岭镇某村李某华住宅门前场坝的土地使用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金用拳头殴打申请执行人李某华胸部、头部等部位,并将李某华按倒在地用砖头进行殴打。事发后,李某华前往叙永县中医医院、叙永县马岭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第五、六、七、八、九根肋骨骨折,右侧第五、九、十根肋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华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后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李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人李某华经济损失22917.7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金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李某华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叙永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尽快到叙永法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金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金。执行法官遂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又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李某金所居住的村社,进行了现场调查,当地村社干部也证明李某金家庭的确困难,家中不仅有一位年迈瘫痪的老母亲,还有一个正在读高中的女儿,李某金也没有专业技能,日常通过务农及低保维持生活。
经过上述执行调查,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华,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李某金对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华之款项仍负有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华在发现被执行人李某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叙永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叙永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李某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也将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案中,同胞兄弟大打出手,对薄公堂,胞弟无力赔偿,胞兄亦是普通农村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受伤后需要住院治疗。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叙永法院经研究讨论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李某华实施司法救助,并将救助金12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本案中,1953年出生的被执行人李某金,本身年老多病,平时生活以务农为主,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属典型的“执行不能”。叙永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申请司法救助金的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度过难关,缓解双方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彰显了司法关怀,传递了司法温暖。叙永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力争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向群众释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同时,也希望群众给执行工作多一份信任和理解。
(叙永法院 何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