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法院2021年“十佳庭审”评选活动中,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川0503民初1795号杨某与梁某、泸州市纳溪区某实验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评为第六届四川法院“十佳庭审”。
审判团队
审判长:吴东兰
人民陪审员:尹贵平、刘永利
法官助理:吴晓华
书记员:费德芹、李桂兰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1日,被告某实验中学将该校维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梁某,二被告签订《泸州市纳溪区某实验学校2020秋期校园维修维护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梁某在进校施工过程中,梁某及其聘用的工人出现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随后,被告梁某雇请原告杨某为该项目进行刮钢化涂料工作。2020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一同来到被告某实验学校原食堂进行施工,被告梁某对原告杨某的工作进行安排后,便离开去厕所。被告梁某离开期间,原告在室内刮涂料时不慎从梯子上摔倒而受伤。原告杨某受伤后被送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急救,当天又转至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5月6日,原告杨某的受伤情况经泸州正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颅脑损伤属于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务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四川法院“十佳庭审”新闻发布会现场
推荐理由:该案案情复杂,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均存在争议,案件有一定的难度。
该案庭审程序合法、完整、规范;审判组织互相配合,分工明确,庭审驾驭能力较强,庭审形象好。庭审过程中,法官助理对庭前会议中证据交换情况予以说明,庭审中不再出示双方无争议证据,只针对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有异议的证据举证、质证,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最后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作了详细的评析并当庭宣判。
该案的处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纳溪区法院获奖团队代表吴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