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罗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被告人罗某系贵州省赫章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9年5月,罗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1%点子费的方式,支付22万余元向注册于四川省叙永县的四川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彭某亮(已判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不含税价销售金额共计179万余元,税率为13%,税额共计23万余元,价税共计202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被告人罗某已退缴违法所得23万余元。
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罗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叙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有力维护了税收秩序。
(陈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