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5日一早,刘某自愿让黄某用木棍敲断自己的右手小拇指,然后开始了他们一路上的“表演”……
自残搞诈骗 也是醉了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黄某驾车搭乘被告人周某彬、刘某(另案处理,下同)来到合江县尧坝镇实施诈骗,黄某提前选好诈骗地点,周某彬、刘某锁定摩托车师傅斯某某为诈骗目标,于是二人按计划,乘坐斯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往井桥村方向行驶,途经一条村道石子路时,周某彬故意摇晃车辆致使摩托车侧翻。摔倒后,周某彬右侧大腿被石头擦伤,刘某捂着事先故意弄伤的小手指,假装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随后,黄某以亲属的名义出面与斯某某协商“赔付”私了,毫不知情的斯某某,被骗取现金10000元。
故伎重演 这次演技“翻车了”
“啊,好痛,我的手指断了,快送我去医院……”。次日,被告人黄某驾车搭乘被告人周某彬、刘某来到泸县云龙镇,周某彬、刘某乘坐郑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往龙滩子村方向行驶,二人以上述同样方式实施诈骗,事后要求去往医院检查。刘某、周某彬、黄某三人在医院会合后,要求受害人郑某某赔付医疗费20000元。郑某某同意私了,初次转款5000元给刘某后,因郑某某侄儿制止,双方协商失败,黄某当即退还郑某某5000元并报警,想以此要挟对方“赔付”私了。周某彬、刘某与郑某某一起前往云龙派出所处理该次“交通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异常,遂将周某彬、刘某控制。黄某随后潜逃,后于2021年9月27日晚在宜宾市兴文县五星镇被公安民警抓获。最终,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周某彬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酒麒麟”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周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