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日,罗某与胡某金在邻居胡某家杀年猪吃晚饭,酒足饭饱后,一起到刘某某家打牌。期间,胡某金外出买烟,罗某请胡某金骑车送其回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胡某金酒后驾驶川E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罗某从叙永县龙凤镇五桂元村往兴隆镇茨竹村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和胡某金及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罗某经医治后于2020年9月17日在家中死亡。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金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生前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其死因系肺动脉骑跨混合血栓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车祸所致损伤在死亡中的参与度评定为80%左右。此后,胡某金向罗某家属赔偿6万元,并取得罗某家属的谅解。
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基于胡某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亲属已获得部分赔偿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的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金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潘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