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江等7人申请执行李某银、罗某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6月,被执行人李某银、罗某珍家中非人为原因发生火灾,火灾蔓延到李某江等7人家中。2020年3月,屏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生效判决确定李某银、罗某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李某江等7人损失50余万元,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李某江等7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后,屏山法院随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也向屏山法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屏山法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询问村社干部及其邻居,均说明二被执行人年近60岁,家中经济情况的确不好,收入来源仅靠其二人务农,年收入仅几千元,而罗某珍常年疾病缠身,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李某江等7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二被执行人均为年近60岁的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力,仅靠务农维持生计,生活不易,因此次非人为火灾造成自己家中及邻居家中财务均损毁,自己家中也遭受巨大损失,缺乏偿还能力,属于“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