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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老鹰达10只!三猎鹰者获一年半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来源:四川法制网 作者:彭文波 宋君常 高 琦 发布时间:2021-12-04 21:31:35

“我们开车看见天上有老鹰在飞,就在附近布置好陷阱用活老鼠引诱老鹰来捕食,老鹰的翅膀很容易沾在涂满强力胶的竹签上。”被告人当庭陈述。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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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120日左右,杨某与曾某(在逃)一起到泸州市叙永县猎捕老鹰。二人发现老鹰后,曾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竹签、强力胶、活老鼠等工具猎捕老鹰,连续两日在叙永县共捕获老鹰5只。

2021131日,杨某、何某与曾某(在逃)到云南后,了猎捕老鹰贩卖牟利的想法。21日,三人看到天空有老鹰盘旋,杨某旭和曾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竹签、强力胶、活老鼠等工具猎捕到老鹰3只。日,杨某、曾某与何某在返回荣县途中,在宜宾捕获老鹰1只,何某帮助收拾了竹签。23日杨某、何某与曾某在泸州境内捕获老鹰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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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杨某旭与何某出售老鹰时,被荣县公安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捕获的10只老鹰为普通鵟,鸟纲鹰形目鹰科物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3只经救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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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顺县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流窜地作案,利用特殊工具捕老鹰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富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猎捕的老鹰(鵟)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四只以上,属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等他们的将是漫长的监狱改造生活。(彭文波 宋君常 四川法制网 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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