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屏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屏山某有限公司诉称, 2019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专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包覆纱”, 对规格、净重、 单价、货款进行了确定。 原告履行供货义务, 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2019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09,009.60元。请求判决被告给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屏山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专用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判决被告浙江某袜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屏山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9,009.60元。
法官后语:为进一步营造屏山县投资营商环境,屏山法院充分运用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为招商引资企业做好司法保障。
(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