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法院审理一起因伐木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该案经人民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受害人家属反悔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龙某将地上树木出售给被告马某、敖某。由马某、敖某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砍伐和运输。2021年4月30日13时许,钟某打完农药在返家途中看到被告马某、敖某雇请的工人郑某等五人在砍伐树木,前往帮忙牵拉树木,被砍倒的树木砸在上,造成钟某当场死亡。2021年5月3日,在屏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被告马某、敖某与原告彭某及其子女等3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向原告方支付了25万元死亡补偿金。
2021年6月15日,原告彭某及其子女等3人向屏山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因钟某意外死亡的费用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共计305,169.5元。屏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彭某及其子女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马某、敖某与原告彭某及其子女等3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反悔并向屏山法院提起诉讼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审理案件和确认协议等多种形式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