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成都市高新法院在成都法律公园巡回法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正是一批多年讨薪未果的农民工。起诉获支持后,他们激动不已,不停地向法官表示感谢,并送上锦旗和感谢信,“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高新法院切实让农民工烦“薪”事变安“薪”事,不再忧“薪”忧“酬”,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等41人是在建筑工程中务工的农民工,被告黑土公司是承包白云建设公司的工程项目的承包人。该工程项目在2015年已竣工,但李某等41人的工资却拖欠至今未支付。
起诉前,黑土公司向某银行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黑土公司以其对白云建设公司的应收账款向蓉融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黑土公司无法归还借款,蓉融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冻结了黑土公司对白云建设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中就包含李某等人的100余万的劳务工资。
虽然每人的工资金额并不大,但民工兄弟“一分一厘”的血汗钱从来不是“小钱”,那是烈日下的血和汗交织而成,是一个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为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辛苦钱,李某等人开始了长达5年的漫漫讨薪路,奔波在黑土和白云两个公司之间,前往各个部门。他们上门讨要被拒,申请执行无果,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调解的结果。眼见着多年的付出即将得到回报,却不料案涉款项被蓉融担保公司申请冻结,讨薪之路重重遇阻。最后李某等41人向高新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高新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审理此案;同时考虑到李某等人的现实困难,依法为他们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高新法院为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事实,主动联系对接某建设公司,通过询问、发函等多种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真实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关广大农民工的生计乃至生存。生存权具有优先性,是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需要以生存权作为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础。因此,法律需要对生存权予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任何有碍人生存的行为都为法律所反对。李某等人境遇着实令人同情,其诉求理当获得法律的允当回应。
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在偿付顺序上具有优先性,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钱款不得因故挪作他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农民工、某担保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各利益攸关方对于案涉款项用于支付李某等人的工资已经达成一致,并且对具体如何支付也已作出详尽安排,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李某等41人胜诉后,在联名感谢信中写道“讨薪以来,我们精疲力竭,悲愤交加,41个人,41个家庭,一百多号人,我们当中有人孩子正在读书,有人家中有临盆在即的孕妇,有家中生病住院的老人。疫情当下,许多工地停工、缩减规模,更使我们雪上加霜,空前绝望和无助。但高新法院法官耐心听取我们的诉求、平复我们的情绪,经过8次沟通协调,支持了我们的诉求,为我们的讨薪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让我们卸下了背负几年的磐石。”
(余存江 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