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程某、邱某某、韦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利益,帮助线上结算、转移、隐匿犯罪资金,用他人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接收和转移资金共计160万余元,转移13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45万余元;被告人程某、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利用他人银行卡转账资金280万余元,流转13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69万余元;被告人韦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85余万元,流转11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利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邱某某、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某、程某、邱某某、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逐作出上述判决。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相关部门公职人员及社区干部群众代表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庭审对电信诈骗犯罪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作为干部群众不仅要谨防被电信诈骗,更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QQ账号、支付宝等,同时要加强电信诈骗的宣传力度,提醒大家勿占小便宜吃大亏,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出卖或出租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QQ账号等给陌生人,一些人认为无足轻重,实际上亦有触犯法律的风险,犯罪分子很有可能利用这些实名账号进行诈骗活动。公民个人要进一步提高警惕,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更不能为贪图小利出售或出借他人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QQ、支付宝等账号,一旦构成违法犯罪,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