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也想赶快将罚金交了争取减刑,但是我们唯一值钱的小轿车被扣押在侦查机关快一年了,我目前又不能离开珙县,你帮我想想办法吧!”电话那一头,何某急切地说。
原来,周某辉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因触犯刑法分别被筠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扣押了周某辉与何某所有的轿车一辆,案件宣判后,周某辉在监狱服刑,何某因执行缓刑不能离开住所地(珙县)。该罚金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与何某取得联系了解事实真相,经查询,周某辉和何某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扣押的轿车一直停放在侦查机关。执行法官随即致函侦查机关提取了该车辆,经核查,该车辆除案件当事人外,不涉及其他案外人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传统的评估拍卖方式耗时较长,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经过综合研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官决定采取由何某联系购车买主,执行法官带购车买主现场看车的方式灵活处置车辆。
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涉案车辆在一周内完成交易,何某将205000元案款全部交清,法院向何某送达了执行结案通知书,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古静 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