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彭山区首例通过公安网上追逃抓获拒执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其因劳动报酬、借款等共计欠款32万余元,经彭山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先后有经过查实的收入共计13万余元,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彭山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某拒不到庭,区法院遂签发逮捕令,由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逮捕。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刘某某,其亦不到案,公安机关遂对其启动网上追逃,并在新疆成功将其抓获。被抓获后,其家属代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就余款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为切实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题,保障司法胜诉权和推动社会诚信建设,2021年以来,彭山法院结合自身执行工作实际,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拒执专项行动。
据悉,此次行动的目标任务是以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为着力点,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改善执行环境,提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彭山法院一方面深化与公安、检察之间的协调配合,一方面甄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移送。同时,积极引导协助当事人通过提起刑事自诉方式,切实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公诉与自诉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存在拒执行为但尚未构成拒执犯罪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予以打击。截止目前,共对15名被执行人实施拘传、对1名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对2名被执行人追究拒执刑事责任。
刘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彭山区首例拒执自诉案)
被告人刘某因工程欠款25.7万元,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其位于彭山江口街道的房屋被拆迁,经测绘和计算,确定“三物”(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总金额为435705.03元,刘某为逃避执行,将上述款项分别分配给了其父亲及女儿,致该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彭山法院遂以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此后,申请执行人经彭山法院释明后,以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彭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彭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为逃避履行义务,放弃本应分得的拆迁款份额,致使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介绍,这件拒执自诉刑事案件系彭山区首例,同时也是近三年来眉山市首例。
(严丹凤 李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