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寿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依法将村委会确定为遗产管理人,确保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仁寿法院首例确定由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毛某向徐某借款共计99万元用于投资工程建设。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毛某向徐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之后,剩余借款和相应利息一直未支付。2020年7月6日,毛某与徐某再次达成《还款协议书》,此后徐某一直与毛某保持联系,毛某也表示正在积极筹款。2021年3月,毛某因病死亡并留有遗产。徐某为收回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将毛某的父母、妻子、女儿诉至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毛某的妻子喻某偿还该债务,并要求毛某的父母、妻子、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毛某生前债务。
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中,毛某妻子喻某表示自己未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事后也未对毛某的借款行为进行追认,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同时表示放弃继承毛某的遗产。毛某父母、子女等四人到庭后,也表示放弃继承毛某的遗产,并将毛某遗产的相关证据提交法庭。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庭审后,毛某玉等人到仁寿县公证处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进行了公证,并将遗产资料交予毛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仁寿县藕塘镇某村委会。
第二次庭审中,因毛某的儿子已于2020年11月去世,徐某要求追加毛某的孙女小毛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小毛某到庭后,也阐明了不愿继承毛某遗产的意见。毛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法院依职权追加该村村委会为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判决该村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毛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剩余借款本金64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此判决结果。
(张华杰 周亚洁 莫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