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彝族和汉族当事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引发的纠纷,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2月19日,原告的弟弟一彝族小伙儿驾驶原告购买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蒋某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彝族小伙儿无责任。原告方因车辆维修,且在修车过程中又重新租赁了一台车供日常使用,期间产生了交通费、租车费等其他费用。原告认为产生的费用均是因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理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诉的这些损失都属于间接损失,且原告没有提供正式的票据,对原告所诉金额是否为实际产生金额根本无法核实,所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赔偿事宜争执不下,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被告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租车费及处理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其他费用。
书楼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非常重视,民生之事无小事,更何况本次案件还涉及到少数民族同胞。案件审理,如何兼顾法理与情理,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不仅感受到法律的“硬度”,也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既能做到案结事了快速化解双方矛盾,又要做到让双方心服口服。为尽可能查清案件的事实与真相,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通过沟通承办法官发现,事情发展到诉讼程序,原告方更多的是源于情绪上的不服输,认为遇到交通事故原本就很倒霉了,而修车确实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花销,但因为彝族的交易习惯,大多数时候是不会开具正式票据的。而被告也不是想赖账不赔,一是确实经济上存在困难,二是觉得原告方未提供相应依据,有“狮子大开口”的嫌疑。考虑到原、被告都有各自的难处,承办法官希望通过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以最简的程序最小的成本解决纠纷。
因为一方当事人是彝族,为让双方沟通更加顺畅,所以承办法官邀请彝族的黑勒拉哈进行翻译并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并有矛盾升级的前兆,但承办法官快速抓住了矛盾核心要点,把握语言技巧,适时打断,安抚情绪,经过耐心劝解,讲清法理,让对方换位思考,推己及人,互相理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涉彝交通事故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群众之事无小事,法理情理均需顾,屏山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证司法,将为民服务落到实处,积极为群众办实事,以实际行动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办案宗旨。
(肖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