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每个人难免都有需要他人帮忙的事情,比如搭乘他人便车,如果这时出了事故,法律该如何界定责任呢?
前不久,威远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无偿搭乘亲友发生车祸的案件。亲友之间闹上法庭,看法院最终如何裁判?
事发:搭便车走“亲戚”,路上酿事故
法庭上,原告曾某某诉称,2021年2月2日15时30分,被告罗某驾驶小型客车搭乘原告及张某某等人,行驶至S56内威荣高速(内江往荣县方向)30千米+800米路段,车辆先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发生刮擦,又与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全部受伤,车辆受损、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被送往威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于当日转入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等,经治疗8天后出院疗养,后进行康复治疗。2021年6月1日,经四川联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伤评定为两处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5500元,误工期约270日,护理期约110日,营养期约110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九大队认定被告罗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5446.8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却提出,被告搭乘原告等人系前往亲戚家,没有营利目的,是一种帮忙行为,原告应分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无偿搭乘减轻赔偿责任
就被告的这一说法,法院进行了调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张某某系亲戚关系,原告到张某某家耍后约被告一起到荣县姨妈家耍,被告开车搭乘原告等人途中发生该起交通事故。
那么,被告无偿搭乘原告,原告是否应分担部分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按照程序对事故成因作了具体分析,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系无偿搭乘原告,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被告作为驾驶员负有保障同乘者即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而失去法律保护。被告无偿搭乘原告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这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全部人员均受到损害的客观现状,酌定对被告减轻40%的赔偿责任。
庭审期间,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评判。最终确定原告损失合计352472.86元,由被告赔偿60%即211483.7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损害赔偿 第二章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法官点评:‘好意同乘’从法律层面彰显了我们对于高尚道德的追求
民法典中首次明确提出‘好意同乘’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这有何积极意义?
我国自古以来就倡导大家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内心善意的考量,自愿地为搭乘者提供便利,其自身不负有任何法律规定或是约定的义务,主观上也没有为此而谋取利益的考虑。因此,民法典中明确提出‘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降低帮助他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谊,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意同乘”从法律层面彰显了我们对于高尚道德的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好意同乘’原则,符合人民群众‘好心办好事、好人有好报’的朴素道德观念,切实发挥了法治对于维护公正法治,营造和谐有爱社会氛围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