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一男子为泄私愤,故意6次放火烧毁多处光缆线,造成15万余元财物损失。近日,泸县法院依法对胡某某作出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6月17日至7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47岁)为泄私愤,在泸县两个乡镇多次使用汽油、布条、棉花团、打火机等物品引燃光缆线,破坏联通、电信和移动及广电公司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导致光缆线、光缆接头盒、光缆线挂钩、水泥电杆等被损坏,造成15万余元财物损失。2021年7月3日,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公诉机关就本案向泸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泸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泄私愤,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与别人发生争执、产生矛盾是难免的事,但请理性处理,别因发泄一时情绪而最终让自己破财又遭牢狱之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周文莉 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