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收到申请执行人郑某之妻聂某某写的“感谢信”,感激之情尽在书信语词中。
“我的案件提起诉讼至今已长达6年,没想到执行局陈法官今年在接手该案后,用短短半年时间主持公道、维护和谐,能在每一步程序中都做到热情、仔细、公正,我与家人深有感叹,身为人民父母官,认真落实到了为人民办实事上,这在陈法官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维护了法律神圣的尊严,我们百姓真心希望贵院多培养陈法官这样有职业素养的优秀法官……”
2015年7月,申请执行人郑某因不明原因被叶某(系精神病患者)故意用菜刀砍伤,后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19994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走访了解到被告系精神病患者,已经被强制医疗,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叶某法定监护人为其女叶某某,其辩称,其父母于2001年离婚,本人跟随其母亲生活,父亲并未尽抚养责任与义务,其目前家中经济也困难,只能贷款为父亲偿还部分债务,因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暂作终本处理,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2021年,申请人郑某因该事故花费大,且家中有两个小孩未成年,母亲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照料,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向屏山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
屏山法院执行局陈绍远法官在收到该申请后,高度重视此案,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某因本次医疗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多次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争取上下级法院联合司法救助,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决定对申请执行人郑某进行司法救助。同时执行法官陈绍远后多次到被执行人之女叶某某家中进行释法明理,并向其所在居委会及周边邻居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向叶某某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最终申请执行人之女叶某某同意给付剩余案款,并随后自动给付案款10万元,双方对剩余案款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案件执行完毕。
8月郑某向屏山法院赠送一面锦旗,事后再次书信表达谢意。
民之所需、法之所向,屏山法院将继续在工作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用真心、真情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