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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拒执罪”案,两被告人获刑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 作者:甯立 彭屏 发布时间:2021-10-25 17:53:51

10月25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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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年7月,彭某某为李某某装修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龙润国际小区某房屋,完工结算后,李某某应支付彭某某装修余款45000元,但李某某一直未支付。双方经宜宾市翠屏区西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约定李某某支付彭某某装修费用40000元。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某并未如约付款。彭某某将李某某起诉至翠屏区法院,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彭某某装修费用4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彭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某未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间,李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与彭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某当场支付彭某某1100元后未继续履行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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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责令李某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李某某一直未履行。经查询,在李某某应当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期间,其名下银行卡有多笔现金入账共计10余万元,但李某某收到资金后,既不向法院报告用途,不支付给彭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已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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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016年6月17日,王某某驾驶车辆在宜宾市翠屏区三江路东段与邓某某丈夫文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文某某死亡。2017年8月25日,翠屏区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调解,王某某自愿向赔偿因交通事故致文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扣除王某某在事故后已垫付4万元,剩余的27万元,王某某按约定日期分期向邓某某支付赔偿款。截止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仅向邓某某支付了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款9.5万元,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款。王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于2018年5月31日将位于长宁县铜鼓镇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无偿赠与其儿子王某甲,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期间,邓某某多次催促其支付赔偿余款,王某某更换了电话号码并拒不接听法院和邓某某电话。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在应当履行法院调解书和执行裁定期间,还用较大资金用于投资期货。邓某某向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王某某赠与其儿子王某甲的两套房屋合同无效,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了王某某将位于长宁县铜鼓镇新场街二套房屋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王某甲的行为,并对王某甲及案外人胡某某(王某某的前妻)共同所有的该两套住房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履行了部分执行款4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达成了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公开宣判拒执罪案.JP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近年来,翠屏区法院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综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刑事制裁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老赖”形成强大威慑,惩戒失信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下一步,翠屏区法院将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完善沟通联络机制,规范拒执案件移送程序,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 甯立  彭屏)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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