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得荣县人民法院以一起涉党政机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得荣县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乡村振兴局、移民局、文广旅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以案说法现场,党组成员、副院长罗桑作为原审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该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就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转包人的身份定位、业主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建议业主部门(党政机关)在各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荣建同志对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难度较大,但若党政机关拒不配合执行或消极对待执行,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党政机关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
执行局负责人游建宾提出,本次就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进行以案说法,一是增进党政机关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知晓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能够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多项举措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被执行人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处罚措施;二是促进党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在纠纷发生前向法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有效化解矛盾、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三是推进各单位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联动协作,加强与执行联席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依法妥善处理案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得荣法院 格桑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