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审判庭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公开开庭“云”审理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吴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该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潘德军担任审判员,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周发祥作为公诉人出庭公诉。
此案系乐山首例涉疫妨害公务案,也是市中区法检“两长”首次共同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庭审理案件。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3天。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分处三地进行“无接触”庭审,既保障了庭审高效快速进行,又避免了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
案情回顾:2020年2月6日,乐山市市中区白马镇朝阳村村支部书记黄某某等村干部按照乐山市市中区白马镇人民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白马镇凤凰村卡点执勤。当日15时,被告人吴某某驾车从井研县分全乡往市中区白马镇毛家堰村方向行驶至该卡点时,黄某某等人对吴某某及随车同行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告知吴某某因疫情防控需要,禁止外来车辆人员进入,要其绕道返回市中区,吴某某不听劝阻,重新启动车辆欲强行通过,被黄某某等人阻止,吴某某便辱骂卡点执勤人员并用拳头殴打黄某某脸部,致其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左侧切牙松动。
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白马镇凤凰村新冠肺炎防控卡点上,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指挥,暴力殴打受白马镇人民政府委托正在依法履行防控工作职务的村干部黄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结合其坦白和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月11日,该院已联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声明对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疫情当前,广大群众应积极支持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法律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切勿以身试法,逾越法律红线。(刘婧 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