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司法为民,抚养费快速执行到位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小兰 发布时间:2021-10-18 11:24:57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某申请执行陈甲抚养费纠纷一案,陈某某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父亲陈甲每月支付陈某某1000元的生活费直至其独自生活为止。后因陈甲未支付生活费累计达21000元 ,且多次催收无果,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甲支付抚养费用,文书生效后,陈甲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遂向叙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赵法官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陈甲取得联系并了解情况,因被执行人陈甲在外务工,赵法官通过微信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后,考虑到抚养费的执行存在长期性特征,如果简单对被执行人陈甲采取强制措施,则其后续仍可能继续拒不履行,且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作用十分关键,赵法官遂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甲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并积极劝说,督促其自觉履行,之后,被执行人陈甲在赵法官的劝说下表示愿意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生活费直接转给申请执行人的母亲。

随后,执行法官联系到申请执行人的母亲,通知其到法院,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并做笔录,在赵法官的调解下,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将案款转到自己微信。被执行人将案款转给申请执行人的母亲后,表示以后也会按时支付抚养费,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赵法官用高效快速的方法与情理并用的方式,仅用几天时间便将案件圆满执结,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修复了父子亲情,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

(叙永法院 陈小兰)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