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文英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台婚姻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吴某(女)系威远县人,被告萧某(男)系台湾新北市人,两人在2008年经人介绍开始恋爱后结婚,并于2012年在台湾生育一子后,返回威远生活。
据悉,双方系经人介绍谈婚,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在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被告萧某于2020年带着儿子返还台湾,之后双方一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感情破裂。吴某遂于今年5月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萧某离婚。
本案系涉台案件,且起诉时萧某尚在台湾,如何完成送达,成了首当其冲亟需解决的问题,而这无疑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难度。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对此类案件曾作出规定,明确七种情形的不同送达方式,其中最后一项为: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法律规定被进一步细化落实,对于涉台且当事人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案件,各法院更多的是采用司法协助的方式完成送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联络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一级窗口,各地高院则为二级窗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全国法院区际(台港澳)司法协助案件管理平台”向四川省高级法院发送送达请求,并向高院邮寄了诉讼材料。省高级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提请台湾地方法院协助送达,最终,将相关文书成功送达到萧某手中。文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李法官第一时间与萧某取得了联系,经过多次耐心的沟通,最终萧某同意来到威远县法院当面调解。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最终,双方于10月9日在法院调解室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起涉台的离婚纠纷在法官的尽责履职下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