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重阳节,又称作敬老节。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不仅关系到千万小家的幸福安康,更对国家发展大局意义深远。
犍为法院高度重视老年维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老年群体的保护与关爱落到实处。
全方位诉讼服务畅通老年人维权通道
对行动有障碍、交通不方便、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年人,实行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并接受口头起诉等特殊诉讼服务,对老年人维权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用心做好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司法服务。今年来,全院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156件,其中为17位经济困难的老人缓、减、免诉讼费2150元。
家事审判改革提升涉老纠纷化解效率
以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探索建立创新工作机制,在审判团队中挑选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亲和力强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侧重办理涉老纠纷案件。同时在人民陪审员中挑选具有法律知识基础、善于调解的人员加入合议庭充实审判力量。合议庭开庭前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审理方案,注重对老年群体的利益保护和精神关爱。今年来,调撤结案的涉老纠纷案件平均办案周期仅29.7天,结案后择案回访11件,以巩固审判效果,防止纠纷反弹。
依托多元化调解促进涉老纠纷联动化解
以设立在法院的“犍为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为平台,积极联合公安、妇联、民政、社区等部门,并邀请精力充沛、又具有调解工作经验,且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退休老干部加入调解队伍,到法院设立个人工作室,构建起老年维权联动机制,同时争取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多资源利用,充分发挥社会整体力量化解涉老纠纷。今年来,涉老诉讼案件调撤结案124件,调撤率为79.5%。
法治宣传增加老年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加强对保健食品诈骗、电信诈骗、交通故事赔偿等多发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老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和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活动,引导公众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今年来,共计16名干警先后到社区、乡村开展老年维权法治宣传活动4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30余人次,现场立案3件。
犍为法院维护老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九旬老人夏某珍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九旬老人夏某珍育有一子三女,随小女儿张某凤居住。2019年夏某珍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名子女承担其生活、医疗、住宿、护理、营养等费用,后经一审、二审判决四被告每月各承担875元。同年底,夏某珍在家中摔伤后卧床至今。2021年,夏某珍先后多次在县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市、县两级医院分别出具病情证明书,证明夏某珍患者痴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加强防护,24小时留陪,防跌倒、坠床、走失等意外。夏某珍在日常生活中,白天基本由小女儿张某凤母女照顾,夜间或由张某凤母女照顾,或雇请护理人员护理。
原告夏某珍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名子女从2021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护理费用7,132.5元,该费用由四被告平摊,不再要求四被告支付生活费、医疗费、住宿费(租房)、营养费。
大女儿张某莲表示,自己节约点,按两个人护理计算给付母亲的护理费没有问题。
儿子张某安表示,不同意原告出去租房子住,自己的房子可以给母亲住。上次判决的护理费自己是按时支付了的,医疗费也是给了的,现在要求增加的护理费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
三女儿张某华称,自己一个月的退休金才1,900多元,母亲主张的护理费用过高。如果母亲住在张某安的房子里,自己可以去照顾。
小女儿张某凤表示,愿意让母亲继续住在自己家里,同意由两人护理,护理费同意按母亲的请求支付。
在审理中,办案人员到夏某珍家中针对本案有关问题询问夏某珍意见,夏某珍明确表示小女儿张某凤及外孙女对其照顾得好,愿意继续随张某凤居住生活,由张某凤照顾,不愿意租房子居住。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等。本案中,夏某珍老人已九十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又因摔倒致伤,一直卧床,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需要加强护理。由于夏某珍长期随张某凤生活,由张某凤照顾,现夏某珍愿意继续随张某凤生活,由张某凤照顾,老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夏某珍要求随张某凤生活由张某凤照顾的请求以及医疗费的承担已由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处理,在无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应按生效判决继续执行。对于夏某珍增加护理费的请求,因在2019年法院判决后,夏某珍的身体出现了新的情况,即出现了摔伤及病情加重等情形,夏某珍请求增加护理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莲、张某安、张某华、张某凤从2021年8月起每人每月增加支付原告夏志珍的护理费用625元。
案例二:八旬老人冯某香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香与龚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龚某琼、龚某华、龚某容、龚某系龚某某之子,原告冯某香系四名被告的继母。龚某某原系四川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去世。龚某某的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龚某琼垫付。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应支付抚恤金 288612.5 元,丧葬补助金 31401 元,合计 320013.5 元。因分割事宜协商未果,冯某香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得龚某某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共计60000元。
龚某琼、龚某容、龚某表示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龚某华辩称,在龚某某生前自己对其赡养较多,龚某某去世后,又安葬在其承包地内,因此要求多分。后经法官主持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
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带有抚慰家属的性质,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在分配时,一般应均分。本案中,原告冯某香与被告龚某琼、龚某华、龚某容、龚某系龚某某近亲属,龚某某死亡后,龚某某所在单位给予的抚恤金 288612.50 元,应由原、被告各分得五分之一,即 57722.5 元。故原告要求分得 60000 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丧葬补助金 31401元是在龚某某去世后办理丧葬相关事宜的费用,不应再分割,因该费用已由被告龚某琼垫付,该款应归被告龚某琼所有。关于被告龚某华辩解要求多分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龚某某死亡后的抚恤金 288612.50 元及丧葬补助金31401 元,原告冯某香分得 57722.5 元,被告龚某琼分得 89123.5 元、龚某华分得 57722.5 元、龚某容分得 57722.5 元、龚某分得 57722.5 元。
案例三:七旬老人官某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七旬老人官某朝诉称,2020年8月15日早上7时许,被告张某冬驾驶摩托车路过犍为县敖家镇街上时,对路过的原告官某朝进行辱骂,后又对官某朝扇耳光,致其脸部受伤。
报警处理后,被告按派出所要求将原告送往敖家医院治疗,由于原告当时出现头昏、耳鸣等现象,敖家医院建议转往乐山治疗。被告将原告送到乐山市人民医院后,在未办理入院手续的情况下,又将原告送回家中。此后,在原告家属多次要求下,被告将原告送往敖家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在原告病情未有好转的情况下,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原告自行门诊继续治疗。
原告认为,因被告拖延医疗的行为,导致其耳朵听力严重下降,需配戴助听器。后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51.4元。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冬于2021年3月15日前赔偿原告官某朝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