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医保基金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朱某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4月8日,江某雄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朱某莲,途中因驾驶不当致使被告人朱某莲倒地受伤。随后,被告人朱某莲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5561.64元。住院期间,被告人朱某莲隐瞒自己系搭乘他人车辆摔伤的事实,谎称自己系意外摔伤,于出院当日成功申请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1693.01元。2020年7月,被告人朱某莲以民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由江某雄赔偿被告人朱某莲后续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6000元。之后,经人举报而案发。被告人朱某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于2020年10月将骗取的医保基金全部退还筠连县医疗保障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朱某莲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莲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法官普法:
医疗保障事关民生社稷,关系民生福祉,医保基金是实现人民群众更高水平医疗保障的关键支撑,被称为老百姓的“救命钱”。交通事故发生后,本应当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朱某莲却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医保基金,非法获取利益,破坏了医疗保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近年来,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屡禁不止,在此特别告诫窥视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古静 陈敏 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