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枪支等物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宾某系父子关系。2000年左右,被告人王某将两支火药枪存放于其位于屏山县新安镇的住宅内。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宾某将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存放于其位于屏山县新安镇的住宅内。2020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家中搜查出枪支疑似物。经鉴定,二被告人分别持有的枪支疑似物均属于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两支及被告人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邓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