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案集中宣判
近日,合江法院以分案审理、集中宣判的方式,判处一批涉偷越国境的案件,对18名被告人集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的18名被告人,均为追求所谓的高薪,在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云南边境偷渡到缅甸境内务工,最终不仅未赚取高薪还难逃刑罚。
判决结果 其中1人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7人因结伙偷越国境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构成偷越国境(边)罪。考虑到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17名被告人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8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提醒 自觉遵守法律,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偷越国境行为危害巨大,到国外后没有合法的身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自身的安全难以保障,还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 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触碰法律高压线,给疫情防控带来诸多风险隐患。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每位公民都必须遵守国(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治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2条的“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