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法官,请您到一楼大厅来一趟。”挂断李某母亲的电话,赵法官匆匆拿上卷宗,来到富顺县人民法院接待大厅。只见李某的母亲拿着写有“捍卫法律尊严 执法公正廉洁”的锦旗已在大厅等候,见到赵法官后立即迎上来将锦旗相送。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是双方第三次就离婚进行诉讼。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曾分别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双方因彩礼问题一直无法协商一致。赵法官承办案件后,通过与双方电话沟通,得知双方的争议点在于是否返还彩礼。
李某认为,双方结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未生育子女,并且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其现在生活困难,故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而原告张某则认为,彩礼是李某在婚前自愿给付的,且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因此不愿退还,即使退还彩礼,也应当由李某的父母向自己的父母主张。赵法官虽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李某情绪激动,甚至表示会通过“自己的方法”要回彩礼。
为妥善化解纠纷,赵法官一面向李某释明要依法维权,一面函请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稳控工作。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关于彩礼问题,考虑到子女的婚姻由父母操办属民间传统习俗,实践中彩礼给付人和收受人往往是双方父母,但以婚姻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并无不当。对于彩礼返还的金额,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半年,又因彩礼支出导致被告生活困难,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彩礼3.5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息诉服判,原告积极联系被告协商彩礼退还事宜,本案得以圆满解决,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满足上述情形的,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但在确定彩礼返还的金额时,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的大小、当地风俗习惯、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伍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