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分歧大,各有说法互不让
2021年9月6日,叙永法院审理了一起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纠纷,原、被告双方及土地纠纷现场都不在叙永辖区范围内。原告系古蔺县原告古蔺县丹桂镇文某村一组,被告系古蔺县丹桂镇青某坪电站及其股东雷某旋、何某远、何某灿。该案因涉及回避事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叙永法院管辖。
原告诉称: 1984年,被告青某坪电站原合伙人与原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用原告集体土地,租期30年。合同签订后,电站便开始建设,再此过程中,被告破坏原告所有林地,侵占原告土地。。在2020年9月,电站的现合伙人即被告雷某旋、何某远、何某灿违反原来的土地租赁协议,向原告收取电费。被告青某坪电站利用门前河流的水发电,因未能合理利用水资源,导致下游原告土地8亩地绝收,至今不能耕种。后来青某坪电站私自扩建,违法占地。2014年土地租赁协议租期届满后,被告持续占用土地,但未支付任何的费用。2021年8月拆除其电站设备时,移走原告的饮水灌溉设施,导致原告不能饮水灌溉,同时留下的违法建筑致使原告无法耕种。故要求被告支付在电站原址土地上自2013年至今造成的损失七十余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因发电导致灌溉用水不足致使原告的8亩农作物绝收的经济损失十七余万元;请求被告返还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状等 。
被告辩称:被告古蔺县丹桂镇青某坪电站是丹桂乡政府牵头,供销社和群众集资联办的集体企业,后由集体所有企业变为普通合伙企业,该电站的运营合法合规。电站工程为永久性的建筑,占地为一次征用,征用对占用田、土地都进行了一次性补偿,与原告之间并非租赁关系;被告新建的会议室、资料室在1984年所征地上修建,不存在额外占用土地的行为。此外,电站取水经过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并依法征税,非违法用水行为。电站的建设项目也经古蔺县建设环境保护局所批准,适宜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不会对所在区域灌溉用水产生不利影响,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深入纠纷现场,一线了解案情。
鉴于双方对青某坪电站占地和用水问题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杨军与人民陪审员赖华忠一起走入纠纷现场。现场查看了电站的全貌,询问了当地村民电站的发展历程,查看了引水沟渠的现状等,并查看了原告主张因灌溉问题造成粮食绝收的土地。后走访村支书,经村支书介绍,电站原股东在建站之初,并未收取村民电费,后来电站转让给现在股东后,电站开始收取村民的电费,收费标准是3角钱一度,后来部分村民不愿意支付电费,故电站拒绝供电,电站便因此与村民产生了矛盾。
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发生群体性冲突。承办法官一行来到古蔺县丹桂镇政府了解情况,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听了法院的情况通报,政府会持续关注群众的生产用水问题。
对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承办法官只有走到田间地头,实地勘验现场,走访当地群众,才能有助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由此作出的裁判更能让大众信服。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杨军 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