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康定法院的执行法官!时隔这么多年,我的赔偿款终于得以兑现了!真是太感谢了!”申请人陈某某连声道谢,满怀感激地向康定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了锦旗,这起长达十九年之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2年11月,被执行人马某某、黄某某等4人,按照事前商议前往康定姑咱镇大鱼通牛场,蒙面进入陈某某搭建的看牛棚内,对在此负责替陈某某看牛的袁某某夫妇实施捆绑、胁迫、抢走场内牦牛68头,并运往内地销赃。2004年4月6日马某某被抓获。后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马某某、黄某某犯抢劫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71700.00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某、黄某某在服刑中,无力赔偿,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由此陷入僵局。双方服刑期满后,也无任何经济来源,申请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未能得以实现,多次催促执行。综合案情分析,本案如处理不当,极易加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了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执行干警决定从和解方面多做疏导工作,力争能感化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一方面给被执行人讲解法律关系,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多次给申请人陈某某做工作,对赔偿金额及方式进行了反复沟通,最终双方相互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某、黄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55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经济损失,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