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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未成年人,叙永法院积极探索社会观护员制度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凤莲 何芳 发布时间:2021-09-15 09:49:00

离婚不到三月,母亲李某私自将不满四岁的小郑带走,并拒绝履行将孩子交由父亲抚养的离婚协议。

近日,叙永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指派了叙永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尧冰担任该起抚养纠纷案件的社会观护员,并邀请尧冰一起走进叙永县摩尼镇李红村小郑母亲李某的居住地,对该起纠纷案件进行社会调查,深入了解小郑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学习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交关系、成长经历以及其母亲李某的行动倾向与原因、亲子关系状况、抚养能力等,以便于今后该案的处理。

2021年1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创新“维权式审判”工作机制,着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叙永法院制定并开始实施社会观护员制度,从工青妇等权益保护部门的在职人员或已退休的机关干部、教师等人员中选任社会观护员,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人身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关心和保护,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乃至交涉,并向法庭提交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进行调解,判后跟踪执行和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干预和援助等。对于需要救助的困境涉案未成年人,由社会观护员与办案人员共同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目前,叙永法院已从叙永县妇女联合会以及各乡镇工青妇等权益保护部门招募了共计15名社会观护员,并于2021年4月15日在叙永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组织召开了社会观护员岗前培训,从职责范围、工作内容等方面对选任的社会观护员进行了培训。

至今,叙永法院共计在10余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中委托了社会观护员,其中5件在庭前对案涉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社会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了该调查报告,切实保护了案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叙永法院 王凤莲 何芳)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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