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法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现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对“执行不能”案件创新联合救助模式,在宜宾中院的主持下,与翠屏区法院、南溪区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了弱势群体利益,传递了司法为民的执行温度。
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刘某与高某驾驶摩托车意外相撞,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刘某的父母及妻儿向南溪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和执行,被执行人高某主动履行1万元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时无法执行,四名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赔付,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而后,四名申请执行人向南溪区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南溪区法院接到救助申请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深入其所在村委会、社区调查了解家庭实际情况。
经查,四名申请执行人均系依靠死者刘某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刘某死亡致使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死者父亲系残疾人,母亲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两位老人均居住在D级危房里面;死者儿子系未成年人,需要抚养;死者妻子文化水平低,为支撑家庭开支,外出务工但收入微薄,入不敷出。
因死者父母均系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人,南溪区法院特向宜宾市中院报告,由宜宾中院主持,协同翠屏区法院开展联合救助。在通过三地法院干警多次调查、协调后,宜宾市中院、翠屏区法院、南溪区法院以解决被救助人生活急迫困难为宗旨,上下联动,凝心聚力,最终向四名申请执行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96696元,缓解申请救助人家庭困难,使得“执行不能”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帮助其重树了生活信心,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