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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案件不“特别”审理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宗吉勋 华江 发布时间:2021-09-13 09:33:33

近日,叙永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案件,法官审理过程中也作出了一些不“特别”审理。

巡回审理不“特别”。案件受理后,法官在电话中了解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在成都工作期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头部、左腕和左髋受伤。后经对其头部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脑损害致精神障碍,对其交通事故处理一事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要继续处理被申请人工伤赔偿事宜、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等,申请人申请叙永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被申请人亟待处理后续赔偿事宜,本着为当事人负责、为事实负责的原则,为方便当事人,法官在最短时间内安排好行程,驱车两个半小时,来到了被申请人的家中,通过被申请人自己、其父母、兄弟等人群,全面细致地了解了被申请人身体状况、家庭生活情况及家庭成员对可能限制被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态度等。像这种入户审理、“田间地头”审理的巡回审理方式,在叙永法院一点也不特别。

轻言细语不“特别”。可能大多数人想象中的法官是严肃的、严厉的。事实上,许多案件中,只要当事人并未违反法庭纪律或违反法律规定,法官都是轻言细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这并不特别。例如本案中,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的身体状况、语言能力、肢体反应能力等,在与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沟通过程中时刻注意着当事人情况,尽量提高自己的语调,但又尽量注意不使当事人感到压力,一边安慰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努力恢复身体的康复,一边细致地向被申请人家人了解相关情况,为最终裁判找准事实依据。

便利当事人不“特别”。考虑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其受伤后,可能很长一段时间甚至终身都无法恢复劳动能力,而被申请人的父母年事已高且要照顾受伤的被申请人及两个年幼的孙子,家庭的全部重担落在了申请人一个人身上,仅依靠其在成都务工维持家庭生活。法官遂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案后续审理中,如非必须,均可通过网上法庭参加诉讼,以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之时,也充分便利当事人,而这在叙永法院的案件审理中,也并非个案。

生活的困难总是很多,法官在通融情理之时,更能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宗吉勋 华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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