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威远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以盗窃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系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细化“缺席审判”有关诉讼程序以来,内江市首例因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出庭而进行缺席审判的刑事案件。
2020年9月22日,威远县检察院向威远县法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见邻居被害人张某家中无人,便从张某家厕所窗户翻越进入室内,将张某放在卧室枕头下面红色包内的1630元现金盗走。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对自己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于9月3日,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张某被盗款1630元。
威远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无受审能力,威远县法院遂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中止该案审理。案件在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被告人病情并无好转仍无受审能力,被告人近亲属申请恢复审理。
为防止刑事诉讼过分迟延,本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李某的权利下,通知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同时又为方便被告人监护人到庭参加庭审,组织到被告人住所地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了缺席审理。
威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审判,是威远县法院依法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落地落实“缺席审判”制度具体体现,也是有效破解了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造成的诉讼迟滞“顽疾”,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提升了刑事案件审判质效。(孙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