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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法院关于规范颁发移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建议

来源:屏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胡迩凡 发布时间:2021-09-06 16:01:57

屏山法院立案庭反映:

屏山移民搬迁快近10个年头,交通方便,地理位置优越,随着高铁的开通,纺织新城的修建,外来人口逐渐增多,自然人之间买卖屏山安置房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出现买房者因拿不到房产证而起诉原房东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甚至起诉不动产中心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移民安置房买卖中目前出现的问题:1.不动产中心的变相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向县不动产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中心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动产中心仅会变更名字,未将产权证书发放给当事人。对于不动产中心这样变相执行的方式是与法律背道而驰的。造成了法院的生效文书、协助执行书成了一纸空文。2.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质疑。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证,当事人是不能接受的。不仅阻碍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诉讼行为的合法保护,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书都不能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及时的保护,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认知、公平正义的感受下降,对法院执行力的严重质疑,法律的公信力下降。3. 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新需求、新期待感到失望。认为法院没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不公平、不公正、是执行不能,是替政府买单。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1.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的思想。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应当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信奉法律,树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牢固观念,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认同感。2.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动产中心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不打折扣的坚决执行,及时颁发权属证书。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法律赋予了法院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处罚权。3.对未结清房款的当事人走法律程序。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可以由政府作为原告,对拖欠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走诉讼程序,以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4.对欠款案件,法院成立专班,快审快结,进入执行程序。可以建议政府先起诉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做成典型案例,在全县进行广泛宣传,以达到提醒的目的。在此期间,对欠费人员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等进行公示,对主动结清房款的群众给予费用打折,以期早日完成欠款收缴工作。

(胡迩凡)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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